纪律 程序及上诉
通过教师们的合作努力, 工作人员, 和学生, 学院已制定了裁定学生违反学院规定指控的程序. 委员会认为,这些程序很符合学生的利益,使他们能以最少的复杂性和不便获得充分和公平的听证. 学生服务部对司法程序负有行政责任. 该程序由学院司法委员会和学院上诉委员会组成. 上诉委员会负责审理司法委员会的上诉.
司法委员会
司法委员会的宗旨是:
立案
任何学术或行政官员, 教员, 或者学生可以起诉, 以书面形式, 任何行为不端的学生. 这些指控应该提交给教务处. 在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下, 学生辅导主任可在考虑有关个案前,让学生休学. 学生辅导主任须对个案进行初步调查,以确定有关指控可否在不提请司法委员会审议的情况下予以处理. 如未能作出处理,押记的副本将送交立法会主席.
听力
理事会主席在收到指控后,须安排举行聆讯. 应将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学生, 应被告知所提出的指控, 并应获悉证人可出席. 被指控的学生可以选择传唤最多三名证人为其辩护. 司法聆讯将于星期四下午二时举行. 但是,如果情况可以减轻,安理会将举行会议. 所有的听证会都是私人的.
If, 因为缺乏充分的理由, 根据理事会的判断, 被告未在约定的开庭时间出庭, 安理会保留在被告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权利. 如果无理由缺席,被告将丧失任何上诉权. 委员会应听取任何证人的证词. 应在主席的监督下保存所有听证的记录,并向参与起草上诉的所有当事方提供. 学生们被要求穿职业装参加听证会. 司法委员会须, 三(3)天内制作, 向教务处提交包括会议记录在内的完整报告, 这个决定, 和建议. 理事会还应在三天内向被告提供其决定的副本. 任何学生如认为他/她有理由对纪律决定提出上诉,可向上诉委员会提交上诉通知书.
上诉程序
被告可在司法委员会作出决定后七(7)天内,致函学生辅导长提出上述上诉. 上诉呈请将于两(2)天内送交上诉委员会. 上诉应限于审查安理会的决定,以确定安理会是否根据向安理会提出的指控和证据采取了公正的行动.
上诉委员会作为覆核委员会,只负责决定司法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是否公正. 如果上诉委员会认为司法委员会的行为不公正, 有关决定将会交回教务处作进一步考虑. 如上诉委员会支持原判,则维持理事会的决定有效.
上诉委员会不能修改司法委员会的决定, 传唤证人, 或进一步询问涉嫌犯案者. 司法委员会主席将提交聆讯的详细记录及作出的裁决,以供上诉委员会覆核. 所有的制裁都适用于上诉过程.
上诉决定的副本将送交被告及学生辅导长或指定的人.
上诉委员会
上诉委员会将从其余五(5)名与本案无关的成员中选出. 学生辅导主任和/或指定人员负责遴选过程.
The Appeals Board shall be comprised of three (3) members; one (1) from each group of the 司法委员会 who have not been involved in adjudicating of the case being considered. 主席将由双方同意选举产生. 主席的责任将是举行上诉听证会,并向有关机构提供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副本.
上诉的决定可以书面通知学生辅导长. 教务处有权推翻被认为不公平的裁决. 只有“零容忍”的违纪行为会导致停学或开除的处罚,才可以向学生服务副主任提出申诉. 教务处批准的所有其他制裁都是最终决定.
正当程序听证会
在极少数情况下,可举行正当程序聆讯/上诉聆讯,以确保理事会公正地为所有有关各方作出决定.
律师的角色
当一名学生被指控违反学生行为守则,并面临刑事指控时, 律师可以到场.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的作用是有限和被动的. 律师不能积极参与听证,也不能向证人或司法委员会成员提问. 律师的作用是就自证其罪向学生提供建议,并观察诉讼过程. 如果学生目前没有刑事指控, 律师将不被允许出席任何纪律程序.
父母的角色
父母被禁止参加司法程序.